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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化水平测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举报2021-03-29 13:45:49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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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资发〔2015〕1号


各企事业单位:


《北京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化水平测评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4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 国 资 委


2015年1月15日


北京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化水平测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化工作,全面提升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信息化水平测评以市国资委制定的信息化工作有关政策文件为依据,通过制定指标体系和统计分析方法,对企业一定时期内的信息化过程和信息化效果进行测评。


第四条 企业信息化水平测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反映企业信息化现状,数据采集真实准确,做到测评办法公开,测评过程透明,测评结果公正。


第五条 企业信息化水平测评以企业的总体水平为对象,实行初评和复评相结合。测评结果共分五个级别。


第二章 初  评


第六条 初评是通过指标数据采集计算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确定初评结果。


第七条 初评指标体系由指标和指标权重两部分构成。


第八条 指标数据采集与指数计算方法。


(一)按照初评指标,市国资委编制《年度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化水平测评数据采集表》,并由企业根据企业信息化的总体情况,真实、准确地填报数据。


(二)指数计算方法。


1.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使量纲不同的各类指标值转化为可以直接进行计算的数值。


2.从具体的指标开始,逐项分层加权计算,得出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


第九条 根据企业填报的数据计算出各自的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作为企业的初评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复评,确定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级别。


第三章 复  评


第十条 复评是根据初评结果,采用对企业实地调研、举行集中答辩等方式,对某些关键指标复议审核,确定其年度信息化水平级别。


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被划分为A、B、C、D、E共五个级别。划分标准为:90—100分为A级、80—90分(不含90分)为B级、60—80分(不含80分)为C级、40—60分(不含60分)为D级、40分(不含40分)以下为E级。


第十二条 复评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组进行。


第十三条 复评结束后,形成年度企业信息化水平测评最终结果,包括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水平级别和测评报告。


第四章 测评组织与程序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初评和复评的具体方式和内容,市国资委可根据新阶段的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化发展目标、任务和要求组织修订。


第十五条 第一次测评在本办法印发后组织实施,之后每两年开展一次年度企业信息化测评。


第五章 测评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根据年度测评结果编制企业年度信息化报告。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以测评结果为依据,参考各行业信息化发展状况并结合企业实际需要,确定企业信息化水平提升任务,并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重点任务进行评价;积极探索将企业提升信息化水平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评价的有效途径,督促企业切实提升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测评本企业总部及所属子企业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市国资委年度企业信息化测评工作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5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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