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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规范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普遍服务行为,保障增量配电网企业、用户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增量配电网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山西能监办制定《山西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普遍服务规范(试行)》。该《规范》共五章四十一条,从供电质量、供电安全、服务渠道、用电报装、停(限)电要求、价格与结算、供用电合同、供电行为、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提出规范化的具体要求,并明确了各项监管举措。该《规范》是山西省在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方面的首个规范性文件,填补了省内增量配电网供电服务监管空白,对增量配电企业开展供电普遍服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规范》提到:鼓励增量配电网企业向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等增值服务;增量配电网企业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文件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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